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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

时间: 2024-03-23 23:04:39 |   作者: 新闻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后勤保障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建议》(医保发〔2019〕56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30号)精神,做好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规范相关配套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选药品(指选择湖南省为供应省份的中选药品,下同)企业应按相对集中的原则,并最大限度地考虑医疗机构对配送客户服务质量、服务信誉的认同程度等,于12月17日前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成配送企业的选择确定。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原则上每个中选药品在我省选择配送企业不超过5家(5家配送企业中负责每个市州的配送不超过3家),且至少有1家具备基本覆盖全省配送的能力。

  各地医保部门要在12月24日前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包括已报送采购量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协议非公立医疗机构,下同),根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价格、约定采购量与中选药品企业、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采取经医疗机构授权、参照使用省局提供的合同范本、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与中选药品企业、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的做法,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工作效率。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根据联盟地区中选企业的数量按医疗机构报送的上年度采购量的50%-70%确定,同一药品通用名下联盟地区中选企业分别为一家、二家、三家时,约定采购量分别为医疗机构报送的上年度采购量的50%、60%、70%。约定采购量以外的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可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较低的挂网药品,鼓励仍优先采购中选药品。

  各医保统筹地区要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专项采购预算,医保基金要在各市州统一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相关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在收到医保预付款20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拨付至中选药品配送企业,要严格按照湘医保发〔2019〕30号文件规定,及时向医疗机构结算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中选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结算药款。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预付,其他相关医疗机构由长沙市医保经办机构预付。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必须在药品确认入库后的1个月内与中选药品配送企业完成结算,其中医保预付款作为医疗机构支付中选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可抵扣相应药款。

  在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保经办机构应结合中选药品后续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按时回款。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医疗机构购销合同期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医保预付资金的结算、清算工作。

  省局将对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集中采购药品,按同一通用名下中选和非中选药品制定差别化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医保支付标准以内部分按医保规定支付;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根据实际价格按医保规定支付。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

  (二)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仿制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

  1、《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中未选择湖南为供应省份的品种,确认按中选价格在湖南挂网采购的,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2、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20年按挂网价格下调3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3、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2020年按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4、非中选药品在“4+7”试点实施后已在本省申请降低挂网价格的,以降低前的挂网价格为下调支付标准的基准。

  (三)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各医保统筹地区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在制定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带量购销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协议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继续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年度定额支付标准。

  各医保统筹地区要与相关协议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补充条款,或在2020年度医疗服务协议签订时增加相应条款,将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协议管理,明确医保预付款使用、采购任务、违约责任及解决方法等,并从严管理,对采购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未按时间进度要求完成采购量、未及时拨付或挪用预付款、未及时与中选药品配送企业完成药款结算的医疗机构,要采取对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约谈、追责等措施,对中选药品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要进行专项约谈。

  相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一定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成采购、配送、入库的全部流程,并按规定执行网上在线结算,严禁网外采购。对中选药品,严禁再次议价。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

  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医保配套措施,分解细化完善具体举措。要强化风险防范,认真研判工作推进中有几率存在的风险,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问题。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省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测分析、定期通报、督促检查、总结评估等工作,对进度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开展重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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