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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江边露营点餐外卖员找到崩溃 法律上怎么样看待?

时间: 2024-01-19 17:01:59 |   作者: 外送快餐服务

  7月16日,一条定位于广西南宁青山大桥观景台的视频显示,一外卖小哥正对着两名女子吐槽:“江边这么多人,打电话也不接,只发信息,太欺负人了,我从江边从头找到尾。我就挣个两三块钱至于吗?还在这里说风凉话。”

  上述视频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留言:“点外卖不写详细地址,而且还不接外卖小哥的电话,太过分了。”也有网上的朋友表示,外卖平台应该出一个双向打分机制,不但顾客可以给外卖小哥打分,外卖小哥也能给顾客打分。

  还有网上的朋友表示,这样的人并不少,感觉自己掏钱了就是上帝,建议外卖平台对这样的人设置个黑名单。

  17日下午,当事外卖平台表示,涉事外卖骑手的订单还在核实中。对于下单地址不清晰、用户长时间不接电话等属于用户责任的异常订单,平台会保障骑手权益。骑手遇到类似订单可向平台上报异常,平台在核实后,会对骑手进行免责,骑手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那从法律上该怎么样看待此事呢?头条优质创作者@安律说法 从法律上进行了解读。

  ①首先,外卖员与顾客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外卖员系接受外卖平台的委派,基于顾客与商家餐饮合同关系、外卖平台与商家之间的委托配送关系,给顾客送餐。

  可虽然如此,顾客基于与商家餐饮合同关系,应当向商家明确标注送餐地址,因为地址不明,商家有权拒绝送餐,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同样,外卖平台基于商家提供的顾客地址不明,也可拒绝接受商家的委托。

  而商家、外卖平台基于促成交易的目的,接收地址不明的订单,最后导致外卖员因为寻找顾客而超时,不仅不能责怪、处罚外卖员,还应当给予外卖员适当的补偿。

  ②其次,消费者拥有对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评价的权利,基于真实的消费感受和体验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即使是负面的,也不属于侵权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做监督的权利。而评价就是花了钱的人商品和服务做监督的方式之一。

  《电子商务法》第3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完整信用评估制度,公示信用评估规则,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对平台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方式,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花了钱的人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但是像女子这样,本身有错在先,事后还埋怨外卖员,要给外卖员差评,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评价范畴,属于恶意差评。

  《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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