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送快餐服务

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

时间: 2024-03-13 12:59:57 |   作者: 外送快餐服务

  近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司法局和南京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规范提出指导意见,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本期予以转发、分享。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各公安分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2020﹞2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精神,结合网络站点平台经济运营模式和灵活就业特点,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以下称“外卖骑手”)的劳动用工,保障其合法劳动权益,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外卖骑手”根据其用工性质和用工特征,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

  (二)“专送骑手”是移动网络平台企业(以下称“平台企业”)将一定区域内的餐饮配送业务以商业合作的形式外包给配送企业(以下称“配送合作商”),由“配送合作商”对其进行管理的“外卖骑手”,又分为“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非全日制骑手”。

  (三)“众包骑手”是“平台企业”(或与其合作的劳务企业,以下称“劳务外包企业”)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自然人,由自然人在移动终端上注册APP并获得通过后上岗的“外卖骑手”。

  (四)“全日制骑手”是“配送合作商”直接招用的“外卖骑手”。“配送合作商”与“全日制骑手”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五)“劳务派遣骑手”是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并派遣至“配送合作商”工作的“外卖骑手”,其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配送合作商”形成实际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骑手”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与“配送合作商”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六)“非全日制骑手”是在同一配送合作商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外卖骑手”。“配送合作商”与“非全日制骑手”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

  (七)“众包骑手”是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的“外卖骑手”,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与“平台企业”或“劳务外包企业”建立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和实际用工关系。

  (八)“众包骑手”如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未订立任何合同或协议,但从执行、遵守企业作息制度、薪酬制度、规章制度等方面,能够证明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九)“平台企业”及其“劳务外包企业”或“配送合作商”及其劳务派遣单位在招用“外卖骑手”时,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和用工类别告知“外卖骑手”,或者在双方协商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承揽)合同中明示。

  (十)“配送合作商”或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骑手”和“劳务派遣骑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与之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

  (十一)“配送合作商”应当与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非全日制骑手”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作息时间、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非全日制骑手”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二)“专送骑手”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配送合作商”或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平台企业”及其“劳务外包企业”或“配送合作商”及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通过为“外卖骑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防范职业伤害风险。

  (十三)畅通维权渠道,认真做好对“外卖骑手”涉及劳动权益的维护工作。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依法快立快调快审快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加大对拖欠“外卖骑手”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外卖骑手”中经济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

  (十四)鼓励通过在相关行业协会内部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建立健全餐饮网约配送企业的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协调行业与政府部门、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有序发展。

  (十五)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对“外卖骑手”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十六)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指导餐饮网约配送企业加强对“外卖骑手”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增强文明出行、安全出行意识。严格查处“外卖骑手”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十七)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国家、省对此有新的法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司法局共同制定。

  主要为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以下称“外卖骑手”)的劳动用工,保障其劳动权利等相关合法权益。

  “外卖骑手”根据其用工性质和用工特征,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其中“专送骑手”是移动网络站点平台企业(以下称“平台企业”)将一定区域内的餐饮配送业务以商业合作的形式外包给配送企业(以下称“配送合作商”),由“配送合作商”对其来管理的“外卖骑手”,又分为“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非全日制骑手”;“众包骑手”是“平台企业”(或与其合作的劳务企业,以下称“劳务外包企业”)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自然人,由自然人在移动终端上注册APP并获得通过后上岗的“外卖骑手”。

  “全日制骑手”是“配送合作商”直接招用的“外卖骑手”;“劳务派遣骑手”是劳务派遣公司招用并派遣至“配送合作商”工作的“外卖骑手”;“非全日制骑手”是在同一配送合作商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外卖骑手”。“配送合作商”与“非全日制骑手”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众包骑手”如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则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与“平台企业”或“劳务外包企业”建立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

  “平台企业”及其“劳务外包企业”或“配送合作商”及其劳务派遣公司在招用“外卖骑手”时,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和用工类别告知“外卖骑手”,或者在双方协商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承揽)合同中明示。

  “配送合作商”或其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为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全日制骑手”和“劳务派遣骑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与之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配送合作商”应当与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非全日制骑手”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作息时间、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非全日制骑手”可以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申请,依法快立快调快审快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大对拖欠“外卖骑手”劳动报酬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

  一个专注于劳动用工领域的微信公众号,只分享有价值的劳动用工信息。本号竭尽全力确保每一条推文的真实性,但关于专业问题仅代表作者在特定时期的观点,不代表本号及作者的永久观点。推文点击原文链接能查看推文出处,请关注者自己检查推文的效力及价值。联系作者可在微信后台留言。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30+19!26+19!超级状元疯狂爆发,逆天改命,但联盟却如此不待见

  巴萨4-2那不勒斯!时隔4年重返欧冠8强,莱万破门,13场轰13球6助

  妈妈在给宝宝冲洗澡水,宝宝突然站起来走了过来,“突然就会走了,差点没反应过来”

  Eazeye Radiant:首款运用自然光防疲劳的便携式TLCD显示器即将上市

  OPPO Watch X 智能手表定档 3 月 22 日,号称“全智能标杆”

ballbet贝博 做特色餐饮运营商

全国咨询热线:00-6525-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