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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模式下外卖骑手与平台是不是真的存在劳动关系听法官怎么说…

时间: 2024-02-13 12:37:48 |   作者: 食堂承包服务

  随着网络技术的持续不断的发展,外卖行业逐渐形成“平台+骑手”的新型就业形态,和传统模式相比更为灵活自主,那么外卖小哥的劳动关系又该如何认定呢?近期,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外卖骑手与平台代理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21年3月,山西某有限公司是网络平台“美团”在晋中市运营、维护的平台代理方,该公司作为甲方,小刚(化名乙方)作为自由职业者/承揽人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自由职业者(外卖配送业务承揽人员):是指在平台注册、接单,以业务承揽方式领取、完成特定服务内容的自然人,自由职业者未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山西某有限公司仅根据平台的要求负责平台的运营,外卖配送订单由平台发布,乙方订单亦由平台分配,甲方仅负责代理区域的网络运营服务及根据本协议对乙方承揽业务完成质量的监督、验收、与乙方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及管理关系;根据平台要求,乙方通过其自行下载的平台APP,在线时通过平台自行接单,下线即不可接单;合作期限内,乙方根据平台发布的美团外卖配送业务要求、条件进行匹配并自主接单,接单后乙方根据平台发布的业务内容及本协议约定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完成相应订单/服务,并获取相应的配送费;平台确认乙方完成订单情况并核算承包费用,通过“钱袋宝”向乙方支付订单报酬(含税);根据平台要求,乙方须按平台及甲方要求着装,如涉及统一制服及设施设备等,由甲方代乙方进行采购,成本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作为平台区域运营商与乙方作为业务承揽人未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亦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意向;乙方对平台的使用以及对订单的承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被视为与甲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小刚在合同落款处写明:“我认真阅读协议及附件全文,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自愿签订。”

  合同附件一《外卖配送合作条件》约定,关于合作的价格条件,可选择全天在线合作和自主选择在线时长及不同的月完成单量情况下的每单价格、补助、奖罚及考核方式;设备及美团普通配送管理办法中约定了保险和装备的要求,其中甲方配发平台要求的统一着装、头盔、餐箱,上述费用从乙方费用中扣除;合作期间乙方须按照甲方业务分配分组参加晨会和值班,未按时间上下线、未按时参加晨会和值班应支付违约金;临时无法上线,须提前上传书面申请经管理人员同意方可下线;终止合作服务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流程审批批准后方可。

  上述合同签订后,小刚于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在山西某有限公司处从事外卖配送业务。2021年,小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山西某有限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榆次区劳动争议仲裁作出榆劳仲裁字[2021]裁决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山西某有限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快递、外卖等相关行业中,公司可与外卖人员等建立多种形式的用工关系,快递、外卖等人员与其公司之间的关系,应按双方的约定认定,但如果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该劳动者,该劳动者亦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山西某有限公司是“美团外卖”平台晋中市场代理商,小刚在其下设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双方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合作协议,表述小刚为业务承揽人,但小刚提交的证据可以反映山西某有限公司对其派单、考勤、着装、业务考核等进行严格的管理,并根据小刚的业绩确定其所获报酬的金额,小刚从事的是山西某有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是山西某有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小刚对山西某有限公司具有人格、经济上的从属性和依赖性,山西某有限公司对小刚获得劳动报酬处于长期稳定的支配控制地位,因此,符合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山西某有限公司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判决确认山西某有限公司与小刚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企业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企业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职业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案中,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协议”等为名签署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判决后,山西某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根据现已查明的实际用工事实,结合双方之间的劳动管理程度,对双方是不是真的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予以认定。山西某有限公司对小刚劳动过程管理控制程度较强,小刚的工作持续性也较长,双方之间已经具备了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征,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既有企业以其他合同名称掩盖劳动关系规避用工义务的情况,又有新劳动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维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明确“从属性+要素式”的劳动关系认定思路,结合平台实际用工中劳动者对上班时间及工作量自主决定程度的要素,全方面分析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加强对劳动管理程度的综合考量。对通过订立民事合作协议等规避企业义务的行为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原标题:《互联网+“模式下,外卖骑手与平台是不是真的存在劳动关系,听法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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