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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建设招标文件(范本)

时间: 2024-01-19 17:01:00 |   作者: 合作企业

  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合作伙伴,本项目招标人为青岛汽车产业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1)投标人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亿元人民币;

  (2)投标人具有建设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市政公用或房屋建筑或公路或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之一);

  (5)财务要求:投标人拥有非常良好的财务情况、较强的融资能力,2014年底净资产不低于 亿元以上;提供不少于 亿元的银行授信证明或自有资金证明;

  (6)业绩要求:2012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担过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施工,且单项工程合同额不低于亿元项目至少一个;

  (7)项目总负责人要求:壹级注册建造师、具有房屋建筑项目负责人管理经验;

  根据即墨市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投标人必须在即墨市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报名。注册并报名成功后,按照以下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节假日除外);

  地点:即墨市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即墨市蓝鳌路786号)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窗口;

  售价:每套500元整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购,邮费自负,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者延误不负责任)。

  该工程工程概算总投资约 亿元(暂定。以正式批复的设计概算为准),项目资本金暂定不低于总投资的 35%(约人民币 亿元,根据银行贷款条件确定),由招标人作为出资人和发起人,通过本次招标确定合作方,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招标人股权比例不低于 %;其余部分有中标人出资约 亿元,股权比例不高于 %。建设期结束后招标人对中标人所持的项目公司股权进行股权回购,中标人获得出资回报。

  由中标人与招标人签署《投资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注册组建项目公司,由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北安街道演泉安置区建设PPP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中标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招标范围为《投资协议》项下全部项目设施的融资、投资、建设、维护期满后,中标人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将项目设施有偿移交给招标人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并以招标文件为准。

  财务状况良好,2013-2015 年度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大于零(提供2011-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提供承诺书)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

  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 项目所有建设资金均由项目公司自筹,项目资本金应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35%(于项目公司组建经招标人审查批准并注册登记后30 天内注入项目公司与政府共管账户)。

  3.1 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财务要求、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人必须针对本项目的全部任务投标,只对某一阶段或部分任务投标者,将不予考虑。

  3.3 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任务转让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出现上面讲述的情况,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5.1 本次招标使用语言和文字为简体中文。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交换的与招投标有关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投标人递交的证明材料和印刷品可以是另外一种语言文字,但应配有简体中文的准确译文,且投标文件的解释将以此译文为准。

  6.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6.2 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别的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6.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旁边的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则投标人应自行负责。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合的投标文件,将按本须知有关重大偏差的规定办理。

  8.3 投标人应认真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在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10.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以上内容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或大纲,除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11.2 随同投标文件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应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并需进行详细论述,证明投标人各项计划与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投标人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将作为对投标文件做综合评审的主要是根据,该计划也是投标人中标组建项目公司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项目各实施阶段做监督管理的依据。

  12.1 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投资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将该项目及其全部设施有偿移交给招标人或政府指定的机构。中标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1)建设期中标人自有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公司资本金投资回报:按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含3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后的利率单利计算投资回报;

  (2)建设期中标人自有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公司资本金所占比例对应的银行贷款投资回报:按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含3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上浮部分单利计算投资回报;

  (3)回购期投资回报率:按中国人民银行3-5年期(含5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后的投资回报率单利计算。

  (2)建设期中标人自有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公司资本金投资回报:按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含3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后的利率复利计算投资回报;

  (3)建设期中标人自有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公司资本金所占比例对应的银行贷款投资回报:按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含3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上浮部分单利计算投资回报。

  3、投标下浮率。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以总承包范围内的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数,按投标下浮率降造后计入合同价(安全文明施工费不降造)。

  12.3 项目公司在实施本项目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国家和山东省、即墨市政府制定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项目公司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项目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施工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

  13.1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资料表所写明的时间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3.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得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

  1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投标无效。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4.2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在公示期满(无异议)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提交履约担保后5 天内无息退还。

  15.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11.1 款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份数按前附表规定。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2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15.3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15.4 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只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即可,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负责签署。

  15.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17.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推迟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应在原定的投标截止期3 天前将此决定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的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日。

  18.1 招标人在按本须知第17 条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19.1 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撤回的要求可先以传真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送达招标人签收。

  19.2 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9.3 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需作澄清时,必须按本须知第24 条的规定办理。

  19.4 如果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则按本须知第14.5 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担保。

  20.1 招标人将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址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20.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20.4 对已按本须知第19.1 款规定要求撤回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20.5 只对符合本须知第16 条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并由招标人宣读标前页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细节。招标人应做好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21.1 开标以后,直到签订协议为止,凡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比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

  21.2 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会导致取消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定。

  21.3 从开标至特许经营期满,招标人均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除非征得原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22.1 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审方法见评标办法。评标结果在即墨市政府采购网公示3个工作日。

  23.1 招标人将把协议授予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并且综合评估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24.1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但投标担保本金将退还给投标人。

  25.1 评标结束经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

  26.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 天内,并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应向政府提交一份投资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采用现金(或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并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格式或招标人批准的其他格式)形式,总金额为万元人民币。联合体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或联合体成员共同出具。

  26.2 中标人如不能按本章第26.1 要求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7.2 签订投资协议时,签约双方应证明签约人的身份,当签约人为法定代表人时,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当签约人为代理人时,应同时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27.3 投资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7.4 如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30天内,中标人未按本条规定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则招标人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协议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也可重新组织招标。

  28.1 中标人应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公司组建方案(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的项目公司组建方案不得更改),在项目所在地注册组建项目公司,并将法律要求注册所需的全部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

  (1)项目公司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中标人投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所承诺的条件,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出资形式应全部为货币出资。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人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减资。中标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不得少于60%,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人书面同意,不得减持或转让;非联合体的中标人应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项目公司设立时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需经政府批准

  28.2 如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项目公司,或虽已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认为其尚无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的指示完善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筹措等方面工作,直至招标人批准为止。

  29.1 项目公司组建经招标人审查批准并注册登记后15天内,项目公司应按协议条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建设期履约担保应采用现金(或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并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格式或招标人批准的其他格式)形式,总金额为万元人民币。联合体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或联合体成员共同出具。建设期履约担保自竣工验合格之收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

  30.1 项目公司组建经招标人审查批准并注册登记后30天内,应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

  30.2 签订投资协议时,签约双方应证明签约人的身份,当签约人为法定代表人时,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当签约人为代理人时,应同时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30.3 投资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建设期中标人自有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公司资本金投资回报:按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含3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后的利率单利计算投资回报;

  建设期中标人自有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公司资本金所占比例对应的银行贷款投资回报:按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含3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上浮部分单利计算投资回报;

  回购期投资回报率:按中国人民银行3-5年期(含5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后的投资回报率单利计算。

  32.1 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

  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32.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32.3 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鉴于甲方为建设北安街道演泉安置区建设PPP项目并愿意接受乙方担当该项目的投资人,现由甲方和乙方于年 月 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1、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出资情况、资金的使用、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对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2、甲方应按照国家及山东省、即墨市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尽力协助乙方及时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投资以及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贷款、设计、建设和维修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协助项目公司协调审批程序以获得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

  1、乙方有权依法组建项目公司,作为北安街道演泉安置区建设PPP项目的项目法人,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文件的规定负责本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并享有项目股权。除协议另有规定外,约定的建设期内及股权收购期内,项目公司应将本项目及其全部设施有偿移交给甲方指定的机构。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按照下列规定组建项目公司,在报请甲方审批后在项目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1)项目公司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中标人投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所承诺的条件,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出资形式应全部为货币出资。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人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减资。中标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不得少于60%,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人书面同意,不得减持或转让;非联合体的中标人应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项目公司设立时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需经政府批准

  项目公司获得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专属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权利、义务,均转移给项目公司继受。

  3、乙方设立项目公司的出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应在签署前获得甲方认可。正式签署的出资协议(原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备案的章程(复本)应交甲方存档一份。

  4、乙方将出资项目投资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作为本项目的资本金。乙方应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按其中标方案注入。乙方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全部为其自有资金。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应由乙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

  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如果项目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获得本项目其他建设资金,乙方有义务作为担保人筹措相应的建设资金。

  6、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抽回和挪用项目资本金,也不得将本项目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乙方及项目公司应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7、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建设期的履约担保并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公司未与甲方签订投资协议前不得行使对本项目的任何权利。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乙方应对项目公司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乙方应保证在特许经营期满后1年内,项目符合本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处在良好的技术状况,符合特许经营协议所要求的所有安全和环境标准。

  四、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并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应向甲方提交一份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采用现金(或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并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格式或甲方批准的其他格式)形式,总金额为万元人民币。项目资本金按时全部到位后5天内,甲方应当向乙方退还履约担保。

  1、如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生效后30天内注册项目公司,或虽已遵守上述规定但甲方认为其尚无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完善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筹措等方面工作,直至甲方批准为止。项目公司的注册每延期1 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如在本协议签订后90 天内,项目公司仍未进行注册,或虽已注册但不满足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履约担保。

  2、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和挪用项目资本金,或者项目资本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效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履约担保。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后30天内,乙方应积极采取行动予以纠正,若项目建设资金链一次性持续中断超过60天,或多次中断累计超过90天,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建设期履约担保。

  3、项目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或因项目公司原因未能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每延期1 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30 天,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履约担保。

  4、对于质量目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及特许经营协议,没收项目公司的建设期履约担保,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乙方的信用记录中。

  6、如在特许经营期满后1 年内项目未达到本协议要求,乙方或项目公司应按甲方要求自费修复。若乙方或项目公司不履行义务和责任,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实施工程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直接从项目公司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项目公司或乙方支付。

  7、甲方发生本款所述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没办法实现的,乙方有权通过对甲方发出有效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1) 由于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的变化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没办法实现,并且乙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

  (2) 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乙方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0天内改正此行为。

  七、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在特许经营期满1年后本协议失效。

  八、项目企业成立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与甲方签定特许经营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等合同文件,用以约束本项目在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中双方各项权利与义务。

  九、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交青岛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也可依法向项目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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