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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与快递员签定承揽协议两边是劳作联系仍是分包联系?

时间: 2024-02-14 13:38:32 |   作者: 合作企业

  甲快递公司在2019年10月1日与杨某签定了《片区承揽协议书》,承揽协议书载明:

  1.甲公司赞同杨某承揽片区和运用‘甲快递公司’的商标,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承揽区域规模是某城南片区;

  3.杨某运营所需人员、场所、设备及其他全部费用,作业安全问题均自行处理,甲公司概不担任;

  4.‘甲快递公司’商标运用加盟承揽费每月500元,其它快件到付费、代收货款等费用,杨某均需按公司所拟定的规则要求及时交纳,甲公司按0.9元/件付出杨某快递费用;

  5.杨某须做到无条件在所承揽片区全境派送,且必定要恪守派件时效,否则按《甲公司延误件处理的办法》进行处理。

  2020年6月杨某在运送快件的过程中产生交通事故形成朱某受伤,朱某向法院申述要求杨某与甲公司承当补偿职责。

  从外在形式上看,尽管两边签定了《承揽协议书》,甲公司将其部分快递事务区域承揽给杨某运营,杨某与该公司雇佣的一般快递员不同,其相对独立且具有必定的自主运营权,能够比较自在的组织派件东西及时刻。

  但该协议书一起规则,杨某的作业区域仅限于必定片区,作业中需求恪守公司的日常办理准则,遵守公司的运营标准与事务辅导。因而,杨某在作业地址、作业内容等方面均遭到甲公司的办理和分配,两边存在较为明显的人身依附联系,应当确定两边构成较为安稳的劳作联系。

  依据两边签定的《承揽协议书》,杨某承揽后“自负盈亏”,运营所需人员、场所、设备及其他全部费用,作业安全问题均自行处理,甲方概不担任。可是其协议中又约好,杨某为公司送一件快递收取0.9元,即甲公司按照杨某完结的订单数量给予其相应薪酬,可见杨某并非严厉意义上的“自负盈亏”,其依然按照作业量从甲公司收取必定酬劳。

  甲公司的主营事务为运送、收发、派送快递,其将主营事务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杨某,由杨某在必定区域内自行担任运营所需人员、场所、设备及其他全部费用,杨某所供给的劳作系甲公司运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则:运营快递事务,应当按照本法规则获得快递事务运营答应;未经答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快递事务。

  《快递商场办理办法》第九条规则:国家对快递事务实施运营答应准则。运营快递事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则,向邮政办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快递事务运营答应;未经答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快递事务。

  可见,我国现行法令和法规对快递事务的运营主体有严厉的商场准入要求,实施运营答应准则。

  本案中,从杨某的运营资质剖析,甲公司存在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景象,归于违法分包,两边的承揽协议不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甲公司对外仍应承当相应的职责。关于假如杨某在运营快递及产生交通事故过程中存在很明显差错或违背公司办理规则,系其内部争议可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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