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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餐饮店后私行悔约 承揽主被判担责

时间: 2024-02-13 12:39:17 |   作者: 合作企业

  因运营不善半途私行转租餐饮店免除合同,承揽主被推上被告席。8月3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租借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定免除原告刘遂英与被告何建军于2010年6月15日缔结的租借承揽合同,由被告何建军给付原告刘遂英房子租金、承揽费等27408元,违约金10000元,并返还带走格力空调机一台。

  2008年11月15日,原告刘遂英向他租借一店面运营餐饮,租借期5年, 2009年6月12日,原告刘遂英将该餐饮店转租给被告何建军并签定租借承揽合同,承揽期限2年。2010年6月5日,被告何建军向原告刘遂英提出延伸承揽餐饮店期限。同年6月15日,经两边洽谈从头签定合同,将承揽期延伸至2013年11月14日,并约好两边不得私行停止合同,不然违约方需付出违约金10000元。2011年2月20日,被告何建军因运营不善私行转租免除合同,将店中的格力空调机带走,并拖欠房租等各项费用27408元。为此,原告刘遂英申述要求判令与被告何建军免除合同,付出店租金、承揽费等27408元,违约金10000元。返还带走的格力空调机一台。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原、被告两边缔结的承揽合同实为餐饮店转租合同,该合同为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用合同。被告在租借期间私行免除合同显着违约,应承当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付出店租金、承揽费、违约金及返还资产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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